「救命寶寶」?
文:岑雅妍醫生
澳門教區生命委員會
在2020年3月,1名18個月大, 名叫卡芙雅.索蘭吉(Kavya Solanki)的印度女嬰,將骨髓移植給罹患重度地中海貧血症的7歲哥哥阿比吉(Abhijit)身上。成為印度舉國關注焦點,也引發各方倫理論戰。根據報章陳述,由於阿比吉是重度地貧患者,從少他每隔20-22天,便需要輸血約350-400ML。不到6歲,他已經輸了80多次血。由於根治地貧的方法為骨髓移植,可惜全家的骨髓都與阿比吉配對不上。2017年,阿比吉的父親因閱讀到一篇文章關於量身訂做的嬰兒,專門用來捐贈器官、細胞或骨髓給嬰兒的兄姊的「救命寶寶」。於是,他說服到印度知名生殖專家班克醫生(Manish Banker)為他特製一個沒有地中海型貧血致病基因的胚胎。班克醫生用了6個月時間來篩檢及配對,終於挑選到合適的胚胎植入母體。而這名「特製」的寶寶就是 ─ 卡芙雅。由於需要等到卡芙雅體重逹到10-12KG才能進行骨髓移植,所以手術選擇在她18個月大時進行。
看完這篇報導後,你有甚麼感想?
作為兩子媽媽的我,覺得所謂的「救命寶寶」看似正在拯救生命,但事實卻是恰恰相反。我完全明白當小朋友生病、受著痛苦煎熬時,恨不得用盡辦法去幫助他們,甚至想替他們受這些苦。但我從沒想過,世上會有父母想製造一個生命來換取另一個生命的健康。因為就我言而,每個生命都是父母的瑰寶、都是獨特的、都是肖似基督的。每次懷孕過程並不一樣,每個嬰孩的成長亦是一趟奇妙的旅程,縱使旅程中有喜有悲有苦有驚。怎能夠只看重其中一個生命而忽略另一個?父母的角色,只是作為兒女成長的陪伴者。兒女並不是父母的附屬品,所以我們沒有擁有他們身體的權利。
作為基督徒的我,了解到當要「製造」這些「救命寶寶」時,必需以體外受精來實行,而人工生殖方法違背了「人類生殖為夫婦結合行為後所結的果實,且此性愛必須惟獨在夫婦之愛中發生」。真正負責任的生殖,必需使孩子「猶如婚姻的果實」而誕生1。嬰孩是婚姻至高無上的禮物,是父母愛情共融的標誌。他們的出現並不是被設計成為為拯救另一生命的工具。
顯然地,阿比吉的父母在卡芙雅的生育上並沒有實行夫婦二人互相交付的行為。阿比吉的父母只是有目的性地將精子及卵子交予醫生。然後醫生就在冰冷的實驗室中,將精子卵子進行受精,繼而操控著受精卵內的基因。「上主天主用地上的灰土形成了人,在他鼻孔內吹了一口生氣,人就成了一個有靈的生物」(創2:7),上主親自賜予我們靈魂,使我們成為有靈的生物,有別於其他受造物。可惜人工生殖將人降格成為一團團的細胞,科學家們只視之為生物材料,任意地操控或毀滅。這些操控完全漠視了人格的尊嚴、人的完整性、獨一無二和不可重複的身分。
你可以想像,在這「救命寶寶」的事件上,醫生為了追求所謂「最完美」的胚胎,定必不會只製造一個受精卵,就著提高受成功率的前題下,大量的受精卵被配上,當發現帶有缺陷基因的受精卵出現時,這些受精卵都會無情地被銷毀。請大家不要忘記,從受精的一刻起,生命便已經開始!而生命由開始直到結束,唯一的主宰就只有上主,沒有其他人能擁有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醫生沒有這個權限,即使是胚胎的父母亦沒有這個特權。雖然那些是帶有缺陷基因的胚胎,但亦是一樣值得被人尊重的無辜生命。只是因為他們的出現沒有符合父母或醫生預期的目的,而慘遭人為性毀滅,這樣做就等同選擇性墮胎,與殺人無異,完全違反天主教教理,亦即犯了第五誡 ─ 「 毋殺人」的誡命。
從精子與卵子結合後,便應受尊為人,並且享有位格的尊嚴。阿比吉的父母從沒有尊重卡芙雅的意願亦沒有得到她的同意,就將骨髓捐贈到其哥哥身上。胎兒都是人,我們決不能因為他們沒法發聲,就任意運用他們的身體來彌補另一個生命的缺陷。對一個年齡那麼少的嬰兒來說,卡芙雅的父母有沒有擔憂在捐贈過程中,她所承受的風險? 作為父母怎能忍心將一個如此無辜脆弱的生命置於危險上!
又試想想,如果我是卡芙雅,有一天父母跟我說,「我們很喜悅你的出生,並不是因為你是你,而是因為你的出生能滿足兄長健康的需要,我們對你存有感激之情!」,我的心情如何?我定必質疑自己的存在價值,很難想像如果沒有兄長問題,我可能根本不會出現在這個世界上。這是何等貶低生命的價值!
作為醫護人員,我常告誡病人身體檢查的重要性,倘若發現夫妻二人都是地貧或其他遺傳疾病的攜帶者,何不借助自然家庭計劃不孕期的節育方法。按照上主的計劃與意願,將慈愛慷慨地分施出去,選擇領養? 社會上,其實有很多被拋棄的孤單寶寶很需要家庭的溫暖!
「祂未曾應許天常蔚藍,祂未曾應允花兒常開,祂卻恩許祂的慈愛常在。」「縱使我應走過陰森的幽谷,我不怕凶險,因你與我同在。」(詠23:4) 每個小孩都是父母的心頭肉,沒有父母希望自己的小孩受痛苦,當真的遇到逆境時,有著與主同行的信念,使我們能夠正面地了解痛苦背後的真正意義及價值,尊重生命地處理這些痛苦。
參閱資料
1 《位格的尊嚴》訓令
2 天主教教理2363 ,2274
3 《生命的福音》通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