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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岡新聞網)聖座新聞室9月22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聖座教義部的新文件《慈善的撒瑪黎雅人》(SAMARITANUS BONUS)。這份以信函形式發表的文件由教宗方濟各批准,內容關於“對生命處在危急和末期病患的護理”。撰寫這封信函的目的是為實踐“慈善的撒瑪黎雅人”的訊息提供具體的指示,强調“不治之症絕非無法護理的同義詞”,末期病患有權得到接納、醫治和愛護。即使病患“無法或不可能痊癒,則醫療護理、心理和精神上的陪伴乃是一個不可推卸的責任”。
不治之症絕非無法護理的同義詞
信函指出,“盡可能治癒,時刻護理”,這句若望保祿二世的話語解釋了“不治之症絕非無法護理的同義詞”的原因。醫治生命處在最後時刻的病患、與他“同在”、予以陪伴和聆聽、讓他感到被愛,這些能讓他避免孤獨和對痛苦及死亡的恐懼。整份文件著眼於福音和耶穌的祭獻所帶來的痛苦和苦難的含義。
信函表示,“生命不可侵犯的價值是自然道德律的一項基本真理,也是法律秩序一個必要的基礎”。“不可直接選擇傷害人類的性命,即使有人提出了這個要求”。“墮胎、安樂死和自願自殺都毀壞人類的文明”,“極大地損傷受造物的榮耀”。
信函提到幾個限制接納生命價值的因素,例如認為只有存在一些精神或身體上的特性,才“相稱於”人的生命。此外,對“憐憫”的錯誤理解也是一種障礙。事實上,真正的憐憫“不是造成死亡”,而是以愛心接納和扶助病患,設法减輕他的痛苦。另一個障礙則是日益增長的個人主義,它給人們帶來孤獨。
安樂死是“一種對抗人類生命的罪行”
教會的訓導告訴我們,安樂死是“一種對抗人類生命的罪行”,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本質上邪惡”的行為。與安樂死在各種形式上或物質上的直接合作都是對抗人類生命的嚴重罪行,任何權威都“不能合法地”强迫或允許這種行徑。因此,那些贊成實施安樂死法律的人便成了“同謀”,也是這“惡表的罪犯”,因為這些法律助長對良心的曲解。即使絕望和極度的痛苦能减輕,甚至消除那要求實施安樂死者的個人責任,安樂死行為仍然不可接受。
信函解釋道,“保護死亡的尊嚴”也意味著排除强行治療。因此,在無法避免的死亡危急時刻“决定放弃只是暫時及艱難地延長生命的療法是合法的”,但不可中斷對病患應有的正常治療。確保病患的食物和飲水是一項義務。而姑息治療才是陪伴病患“寶貴和不可放弃的方法”,但其中絕不包括施行安樂死的可能性。在姑息治療中也包括對病患及其家人的靈性輔導。
在護理中,重要的是讓病患不感到自己是個負擔,而是“有親人的關懷和重視。在這項使命中,家庭需要得到幫助和適當的途徑”。需要讓國家承認,“即使在這個領域,家庭也具有首要和基本的社會功能及不可取代的角色,應為扶持家庭提供所需的資源和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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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談到護理病患的幾種情况
另一方面,信函也談到護理病患的幾種情况。首先,患有畸形或疾病的兒童自受孕起就應得到陪伴,使他們的生命“受到尊重”。在“肯定會在短時間內導致死亡的産前病變”,且又缺乏能改善這些兒童狀况的治療情况下,“在護理方案上不能以任何方式遺弃他們,而應陪伴他們”,直到自然死亡為止不中斷給予食物和飲水。“有時三番五次地進行産前診斷”,以及仇視殘疾文化的盛行當受譴責。換言之,墮胎“絕不合法”。
此外,信函也談到深度鎮靜劑的使用,即為了緩解疼痛而使用能導致意識受到抑制的藥物。教會表示,“鎮靜劑的正當使用”在於“讓生命在盡可能的最大平安中走到盡頭”。在“接近死亡時刻(末期深度姑息性鎮靜)”的治療情况也是如此。但是,鎮靜劑如果用於“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則是不可接受的。
第三種情况是失去知覺的病患。信函談到,該當承認這種病患的“價值並予以適當的護理”,他們有得到食物和飲水的權利。不過,可能出現“這樣的措施會變得不成比例”的情况,因為不再有效或提供這些措施的途徑造成過度的負擔。信函表示,需要“對家庭成員提供適當的支持,使他們能承擔長期護理處於植物狀態的病患的負擔”。
信函最後談到公教醫護人員應有的態度,要求各地教會采取明確的立場,天主教醫療機構作出自己的見證。信函指出,通過安樂死的法律實際上激起在良心异議上的“嚴重而確切的反對義務”。重要的是,醫務人員應接受培育,對臨終者予以基督徒的陪伴。至於在靈性上陪伴那些要求安樂死的病患的情况,信函表示,對他們“有必要予以關懷,邀請他們改變想法”,但“不可有能被視為贊同這種做法的任何外在舉動”,例如在施行安樂死時留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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