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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安樂死(一)


發佈日期:2021 年 06 月 08 日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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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安樂死 ( 一 )



文: 澳門教區生命委員會鄭霆鋒醫生

 

     安樂死是近代一個重要醫學及倫理議題,一直在世界各地熙熙攘攘爭議經年,全球迄今仍未能對此議題立下明確的統一見解判斷。西歐永遠走最前的荷蘭於2002年成為首個安樂死合法的國家,政府最近更建議進一步放寬限制,只要人們認為自己的人生已完成,並經評定符合一套制定的標準,則可申請完成安樂死。反觀華人社會,少就安樂死進行討論。因為此議題相當複雜,牽涉的不但是病者的生死,更包括法律人權、醫學原則、社會資源、道德倫理等各個範疇。尤其在倫理領域,我們天主教一直在這方面有持續不斷的訓導,希望可以向人們宣導以扭轉這一個死亡文化現象。


     社會上總會時不時聽到人提起安樂死,尤其當某些團體等提出這項要求或某個地方的立法機關成功通過這個法案制度時更是,又有聽到什麼親朋好友訴說某人有了什麼惡疾想要找地方安樂死。但如果要問人們安樂死的定義和理性分析,則不少人其實十分不清晰。所以本文十分希望以公教倫理仔細探討這方面的知識上如何看待安樂死這個事情。


      首先這裡講一下什麼是安樂死。這可以從語源與及詞義方面兩方面講。在詞源上,當初安樂死一詞,是表示無痛苦安然地離世。但現在特指使用某些方法尤其毒性藥物給予別人,為作減輕病痛或臨終前的痛苦,目標是以此提早結束生命。安樂死亦有慈悲殺人的特別意思,目的是結束極端的痛苦,或是使不正常的嬰兒、精神病患或患絕症的病人的生命,原因是他們本人會對自己、家人或社會造成沉重的負擔而不再用方法延續其生命。安樂死,字面的解釋是好的死亡/好死,通常都會引伸為造成舒適無痛苦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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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詞義上指一人意欲結束其他人生命以解除其痛苦,而有意地採取的致人於死的行為。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們教會信理部的「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為安樂死提出定義為:「所謂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的本身都會導致死亡,或因有意圖執行而導致死亡。」因此安樂死是定義於意向和所運用的方法。


     安樂死有各式各樣分類方式。首先的是,基於本人接受與否,可以區分為自願安樂死與非自願安樂死。自願即本人自己願意或希望安樂死。各地安樂死支持者所推動的安樂死一般是此類型式。安樂死意願之表達有兩種方式,一是病重病危當時。但必須本人是意識清楚,能作決定為前提﹔另一則是事前表明。近十幾年西方逐漸發展出的預設醫療指示、生前預囑或預立代理人等。這些方式之產生,通常是因為很多時,在病危或突發意外時,本人會有機會喪失意識,而無法表達。預設醫療指示及生前預囑基本上是一個人在清醒、理智健全時,用書面表示的關於臨終醫護的框架性希望。預立代理人則是病人賦予別人的一項授權,當病人失去能力作醫護措施之抉擇時,此被授權人可以根據病人的生前預囑,代替他執行更細節的醫療具體決定。非自願安樂死亦包含兩種情形,一是本人未有表示或無法表示意願的無意願安樂死﹔另是違反當事人意願之安樂死。無意願安樂死不一定是違反病人意願(如昏迷),因為本人意願無人可知。既然違反當事人的意願,這樣的死亡又哪有怎能稱為安樂。


     一般基於作為或不作為,安樂死也有分為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主動安樂死即藉著藥物或其他直接方法等主動行為,所進行的安樂死。一般人在談安樂死時指的就是這個情形。不過,安樂死其實並不限於主動作為。一切的不作為,例如中斷醫療或甚至中斷基本生命照顧,而間接導致死亡,亦是會算作廣義安樂死。此即所謂被動安樂死。


淺談安樂死 (二) 網址 :  http://macaucdv.org/list-1/195


淺談安樂死 (三) 網址 :  http://macaucdv.org/list-1/199


淺談安樂死 (四) 網址 :  http://macaucdv.org/list-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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