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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安樂死 (二)


發佈日期:2021 年 06 月 07 日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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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安樂死 (二)


文: 澳門教區生命委員會鄭霆鋒醫生


積極與消極安樂死之常常難以區分,因為積極與不積極的區別能夠只是觀點上的。原本的積極就可能變成不積極,而不積極則變成了積極。就如在能做一些治療就救回生命的情況,醫護故意忽略而致使病情惡化致命。就會認定醫生沒有主動進行,是一種不積極。但故意忽視病情使病人死亡亦不能不說是一種主動的積極。而如停止呼吸輔助的手段,一般視之為一種不積極,然而,為了停止呼吸輔助而拔掉呼吸機,也是主動的積極。不過,通常倫理討論中還是多運用這種分別法。因此,在討論安樂死的倫理道德意義時,比較經常按這種分類。


最後,安樂死亦可以區分為直接安樂死與間接安樂死。直接安樂死是以導致死亡為行為之直接目的。間接安樂死則是倫理上的,它主要是指那些必要的止痛或麻醉,但副作用卻可能導致死亡者。這樣的醫療行為的直接目的不是導致病人死亡,死亡只是間接的一種可能。將行為區分為直接或間接,最主要的就是基於主觀性。主觀的區分直接或間接的區別。這是因為區分的標準就在於行為者的意圖或目的。一般來說,行為的結任何行動都只分預料之內或是預料之外。預料之內的結果也可以區分為兩類。一類是就是從事行為的直接意圖或目的。另一類是行為者目的以外的默許結果。平常人們談藥物的效果時,會分主作用與副作用。這兩種作用都是藥物學所能合理預見的藥物特性。因為不能合理預見的藥物作用,根本不可能納入區分。至於主作用與副作用的區分,簡單說來,主作用就是人們用藥時希望達到的療效,副作用則指用藥時不願意見到的結果或代價。直接與間接的區分雖主觀但不是任意的,因對判斷行為道德的重心。


最容易被誤解的是終止無效治療,終止無效治療是一項醫療決定,通常在一些治療未能達到醫療上的效果或目的而採取放棄或是終止,在這種情況下,病人的死亡原因是由於不能逆轉的病情,而不是因為停止治療導致。根據醫生專業守則,以及倫理判定,當醫生診定治療無效後,在得到病人及家屬的同意後,醫生會撤除維持病人生命的復甦程序或續命治療,讓病人自然死亡。病人拒絕治療也是被容易混淆為安樂死。病人拒絕治療是在病人神志清醒下,了解自己病情及治療建議後明白治療結果知道效果不會太明確而使用個人自決權利拒絕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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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絕大多數地方的法律,終止無效治療及病人拒絕治療都是合乎法律的。除了主動型安樂死引起爭議外,被動型安樂死亦有很多誤解。在澳門,雖然法典中並沒有安樂死一詞,但有關安樂死的行為會在侵犯生命罪的定義下,任何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的話,都會被視為犯罪行為如慫恿、幫助或宣傳自殺罪;而任何人如因意圖殺害或傷害他人身體而殺害他人,將可列為殺人罪。


安樂死的支持者一般從自願安樂死開始,因為他們知道非自願安樂死問題太多了。荷蘭容許的安樂死,首要條件就是病人的同意必須是自由的、清醒的、顯明的、持續的。


他們認為對病人痛苦應憐憫,病況不能無法治愈又不能忍受,就給病人迅速無痛的解脫。人反省自己的經驗,面對著痛苦瀕死的親人,多會希望他早點離苦得樂。而生命的質素是人生的最大追求,無質素的生活無意義。而基於自主原則認為,既無傷害社會,人應做他喜歡自主的事。如果在病人想離世,我們應尊重他。尊嚴比生命更重要,亦應尊重自由,讓他們有一個尊嚴死亡。實用論者覺得瀕死病人的生命對社會無價值。在福利國家,老弱病人所佔的醫療成本接近過半。而繼續讓瀕死病人接受治療,會妨礙其他有救的保健服務。接納瀕死病人安樂死的要求他們會認為將會是利己利人的做法。


淺談安樂死 (一) 網址 :  http://macaucdv.org/list-1/196


淺談安樂死 (三) 網址 :  http://macaucdv.org/list-1/199


淺談安樂死 (四) 網址 :  http://macaucdv.org/list-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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