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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安樂死(三)


發佈日期:2021 年 06 月 17 日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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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安樂死(三)



文: 澳門教區生命委員會鄭霆鋒醫生

 

我們天主教在這個安樂死這議題上甚為重視。教理上一般上的判斷是最重要分別尋常與不尋常方法。尋常的方法是指所用的治療成效機會大,花費相對不高,不給予病人增加太大痛苦;不尋常方法是指所用的治療成功機會甚微,而代價包括費用昂高,為病人帶來極大的痛苦。這個分辨應用起來說來容易,實質卻不易明瞭。傳統尋常和不尋常方法很難分開,醫護人員與病人等只可細心的決定。信理部「安樂死聲明」也用了現代倫理神學的辭彙相稱的和不相稱的方法,提示我們對應的困難。


簡要說明信理部「安樂死聲明」一般性的原則是這樣:

1.  每一個人有責任親自或請求別人維護自己的健康。負責照顧病人者,應悉心照料,並給予病人必要的或有效的治療。


2.  假如沒有其他有效的醫療法,在病人的同意下,可以採用最新式的醫術,即使這些方法尚在試驗階段,並且有相當的危險。接受這種治療的病人,可顯示出為人類服務的慷慨精神。


3.  如果醫療結果未達預期的效果,在病人同意下,可中斷此種方法。但在做決定時,必須尊重病人及其家屬的合理願望,並且詢問對此有專長的醫生們的意見。醫生們特別要判斷,在儀器和人力的投資上,是否和預期的結果不相稱;他們也要判斷這些醫療技術,是否增加病人的壓力或痛苦而與得到的益處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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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只用醫學上能提供的普通方法來治療也是可以的。因此不得強迫別人採用已經使用但有危險或負搪過重的醫療法。拒絕這種方法並不等於自殺,相反的,應被視為接受人類的病痛,或願意避免使用與預期結果不相稱的醫療,或是不願加給家人或社會額外的負擔。


5.  即使用了各種方法仍無法避免死亡,那麼可依據良心,拒絕採用希望極小而又麻煩的方法來延長生命,只需照樣給病人正常的照顧。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生若救不了病人,也毋需自責。


我們可把尋常與不尋常,或相稱與不相稱的方法寫成以下的應用原則:

1.  病人有義務用尋常或相稱的方法去保存自己的生命,醫護人員有責任用尋常或相稱的方法去醫治病人。

2.  反過來說,病人沒有義務用不尋常或不相稱的方法去保存生命,醫護人員也沒有責任用不尋常或不相稱的方法去醫治病人。


淺談安樂死 (一) 網址 :  http://macaucdv.org/list-1/196


淺談安樂死 (二) 網址 :  http://macaucdv.org/list-1/195


淺談安樂死 (四) 網址 : http://macaucdv.org/list-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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